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长府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范围凡长春市市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60周岁以上“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低保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均可向属地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各区招聘的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养老服务员,为享受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登门计时服务、预约计时服务等。三、居家养老实行货币化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服务我市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货币化服务)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服务两种:(一)开展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对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如下: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8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2.对生活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被服务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能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对于自请保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而符合上述补助条件和标准的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范围。(二)公益性岗位开展居家养老的服务标准对实行公益性岗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标准为:公益性岗位的社区养老服务员,每人每天为符合资助条件的4名自理老人各提供1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或为2名不能自理的老人各提供2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各区要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制定无偿、低偿或有偿服务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四、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属,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一)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应提交:1.《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区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二)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应提交:1.《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优抚对象相关证件;3.区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五、居家养老服务的审批程序(一)社区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社区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二)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三)区民政部门核准。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六、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渠道通过政府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继续由国家、省、市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解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除双阳区自行负担外,其余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