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
07•【字号】长府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
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范围凡长春市市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60周岁以上“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低保空巢老人;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均可向属地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服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各区招聘的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养老服务员,为享受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登门计时服务、预约计时服务等
三、居家养老实行货币化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服务我市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货币化服务)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服务两种:(一)开展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对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如下:1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8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生活能自理的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空巢老人;对生活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特困空巢老人,暂按人均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服务补助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