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适应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专《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制定此规定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及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目前XX县区管理人事档案的机构有: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市教育局、市人才流动中心、市劳动力市场
(二)管理的范围1、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范围是: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档案;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干部的档案;党群系统的干部的档案;2、市劳动人事局管理的范围是: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一般干部的档案;3、市教育局管理的范围是:市教育系统内的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的档案;4、市人才流动中心管理的范围是: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破产企业、转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挡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办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5、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范围是:第1页共4页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工人档案;破产、转制企业的工人档案;各类非国有企业的工人档案;待业的各类技校毕业生的档案;跨省或出国的劳务人员的档案;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扣留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自己和他人的人事档案
人才流动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