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fficeffice"/>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司鉴办[2008]1号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
1头皮损伤ffice:smarttags"/>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