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包括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以及外资运用农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专项资金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农业投入政策的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复农业专项支出预算的情况,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在执行中调整的情况;(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农业专项支出资金的情况,以及本级农业专项支出决算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三)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农业专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农业专项支出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以及按照规定制定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情况;(五)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对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签订的借出款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按照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回收资金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对收回的资金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照规定分配和使用的情况;第1页共3页(六)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外农业专用资金的情况;(二)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