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审批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以下简称“规模水厂”)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供水规模1000m3/d以上或覆盖人口10000人以上,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凡新建、改建或扩建达到规模水厂标准的供水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为审批申请、组织审查和设计批复
第五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审批文件;2、初步设计文本(送审稿)及附件
第六条省水利厅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具备审查条件
若不具备审查条件,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若具备审查条件,则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审查
第七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审查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对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报送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
1报批稿中应附具针对专家审查意见而进行修改的说明
第九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批稿初审后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第十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