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城市良好形象,制止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客运经营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汽车、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各类非机动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
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查客运经营行为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治理车容车貌差、服务不文明等行为,依法查处客运出租车无故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随意拼客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闯红灯、乱调头、超速、逆行、占压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占压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二)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改装动力装置;(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非法载人;第1页共3页(四)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车蓬等设施;(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六)非营业性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