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优惠政策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
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在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县人力资源市场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免受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等费用
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对持有《就业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证》的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3、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农民致富创业
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工,按有关规定,解决农民工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
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工商登记费
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5、鼓励资源枯竭型企业二次创业
大力扶持资源枯竭型企业转产再创业,对资源枯竭型企业转产提供项目推荐、金融支持;向转产企业员工免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