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_RR_CNG_0258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1
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说明编号JJG2024-1989名称(中文)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英文)VerificationSchemeofMeasuringInstrumentsforCapacity归口单位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廉育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王本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批准日期1989年9月11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日替代规程号适用范围主要技术要求是否分级否检定周期(年)附录数目无出版单位中国计量出版社检定用标准物质相关技术文件备注2
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摘要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系统决定了国家计量基准通过计量标准向工作计量器具进行量值传递的程序,并指明误差及基本检定方法等
我国容量计量基准于1986年经国家计量局审批并颁布使用
与其对应,必须建立一种检定系统,使之将容量国家基准所复现的容量单位量值(基准衡量法复现的容量单位量值为0
01mL~2000L;基准几何测量法复现的容量单位量值为20~100000m3)通过检定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检量器的量值准确一致
另外,量值准确一致的前提是计量结果必须具有“溯源性”,即被计量的量值必须具有能与国家容量计量基准相联系的特性
为此,就要求用以计量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具有适当准确度的计量标准的检定,而该计量标准又要受到上一等级计量标准的检定,逐级往上追溯,直至国家容量计量基准
基准、各等级标准与工作量器之间的误差传递是三倍到五倍的关系,即上一级标准的准确度应为直接传递的标准(或工作量器)的准确度三至五倍
以上是本检定系统制定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计量基准器具1国家容量基准的用途国家容量基准是统一全国容量量值最高依据的容量标准,具有复现、保存、传递单位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