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1章:10A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30/06/1997(第10章第72条)[1971年10月7日](本为1971年第113号法律公告)条:1引称30/06/1997本规则可引称为《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
条:2释义21of200511/02/2006(1)《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适用于本规则的释义,一如其适用于任何条例的释义一样
(2)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夫妾关系”(unionofconcubinage)的涵义,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本条例”(theOrdinance)指《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指明表格”(specifiedform)指司法常务官根据第2A(1)条指明的表格;(1992年第33号法律公告)“个人申请人”(personalapplicant)指非信托法团且在不聘用律师的情况下寻求获取授予的人,而“个人申请”(personalapplication)亦具有对应涵义;“誓言”(oath)指第6条规定须由每名申请授予的人宣誓作出的誓言;“遗嘱”(will)包括口述遗嘱或按照《遗嘱条例》(第30章)所载条文属有效的遗嘱,以及任何属遗嘱性质的文件或其副本或复制物;“总值”(grossvalue)就遗产而言,指未扣减债项、产权负担、殡殓开支或遗产税(如有的话)的遗产价值;(2005年第21号第32条)“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指当其时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授权监誓或监理誓章的人,而有关的誓言或誓章是为与该人的职责所相关的目的而作出者
(1998年第25号第2条)(3)(由1992年第33号法律公告废除)条:2A各种表格30/06/1997(1)司法常务官可藉在宪报刊登一般公告,指明与本规则相关而使用的各种表格
(2)指明表格须予以依循,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