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以及两者结合的“度”的理解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即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的准则
从定义上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
按照法定的时间、方式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否则就是违规甚至是违法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
两者包括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
相比较而言资源披露的内容范围就广得多,且对于形式没有特定的规范束缚
具体来看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强制性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提高强制性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二是对强制性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
可以包括公司的历史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社会形象的简单描述,公司现有的战略,与收入、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等有关的统计数据,与生产率有关的数据;公司未来可能达到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投资额的预测,可能预见的重大风险;保护资源、提高环境质量、维护职工权益、教育、慈善事业、集体福利、扩大就业情况、质量赔偿等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人力资源信息、R&D信息等软性资产信息;价值或现行成本信息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按照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首次披露和持续披露
年报在次年1-4月期间公布,半年报在每年7-8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