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员工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一、北京员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法律依据: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律师意见: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
92天和167
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
因此,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患病医疗期的认定附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