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观摩心得体会关于冯兴国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一案的庭审报告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冯兴国,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辩护人:XX市大工律师事务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被告人曾因抢劫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XX省XX市惠XX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因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6月20日被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29日由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兴国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8月6日向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7日移送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1日转至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一)对于被告人犯罪定性的问题控方表示,本案应该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将被告人以非法运输毒品罪论处,并且指出,被告人在1996年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有犯罪前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
辩方则表示,被告人并非运输毒品,而只是单纯的对毒品的持有,被告人从2008年开始吸食毒品,这167
8克毒品是被告人带回自己吸食,是被告人自己所有,并没有运输的目的,最多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而且在油渣(在云南鼓动被告人进行贩毒且欠被告人钱的人的代号)鼓动被告人与自己合伙的时候断然拒绝,社会危害性小,反而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否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恶意和运输目的的问第1页共4页题运输,是以持有为前提的
在法庭调查环节中,被告人承认这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