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以及就相关的目的而制定计划
(由1996年第4号第2条修订)[第1、2、25至34(首尾两条包括在内)及36条以及附表3余下条文]1980年11月7日1981年1月1日1980年第321号法律公告](本为1980年第51号)第360章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
第360章第2条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另加罚款”(furtherpenalty)指根据第37(1B)条须缴的另加罚款;(由1983年第1号第2条增补)“石矿产品”(quarryproducts)指所有在石矿场开采或生产的压碎石块、石头及沙石;(由2004年第3号第19条增补)“石矿场”(quarry)指任何矿场或矿场系统,而其主要目的是─(a)为商业目的而从土地中开采石块或石头;或(b)为商业目的而压碎石块或石头;(由2004年第3号第19条增补)“石矿场经营人”(quarryoperator)─(a)就任何政府石矿场而言,指管理或掌管该石矿场的人;(b)就任何非政府石矿场的石矿场而言,指经营该石矿场的人;(c)就任何碎石厂而言,指经营该碎石厂的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totalincapacity)指按照附表4厘定的程度达100%的丧失工作能力;(由1993年第54号第2条代替)“判伤日期”(dateofdiagnosis)指根据本条例而进行身体检查的日期,而从该次检查裁定根据第4条须获支付补偿的人患有肺尘埃沉着病;(由1993年第54号第2条增补)“附加费”(surcharge)指根据本条例可征收的附加费;(由1983年第1号第2条增补)“承建商”(contractor)具有《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