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
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并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不同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