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工作意见一、劳动关系处理(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1、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当就改制费用、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2、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的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措渠道等。3、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或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手续时应以书面说明存入档案。4、改制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第1页共8页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1)停薪留职期间。(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期间。(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档案内无工资审批表、财务部门无工资单)。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企业依据规定一次性结清剩余待遇。6、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可一次性支付本人剩余待遇至期满(与生育保险重复计发部分扣除)。第2页共8页(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办法1、企业改制后应当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对留用的原企业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2、企业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人员,均实行内部退养(不含特殊工种等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改制企业管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