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心得体会XX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保护农村村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和管理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所(室)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四条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乡村医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多种途径取得医学专业学历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进入村卫生所的卫生专业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第八条2001年底前,已经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乡村医生资格,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年龄在45周岁以上,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5年以上,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并已取得县级以上卫生第1页共7页行政部门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不参加资格考试,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乡村医生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届时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