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措施党的*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报告尤其强调:“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所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历史与现实都把我们带入了社会发展的高速期,与此同时也相应地、必然地带来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也符合人类社会充满矛盾,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这一发展规律。因此,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重任,必须妥善、合理地及时化解涌现出来的社会矛盾,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点对作为政治中心的*尤为重要。社会发展需要稳定,稳定促进发展。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稳定是前提、是基础、是保障;发展是关键、是核心、是动力。因此,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与发展规律的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措施是我们当前及今后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社会矛盾与民间纠纷是多元的、复杂的,尤其新时期产生了一些新型的、复杂的纠纷,因而解决的方式与手段也应是多样的、灵活的。在法治社会,主要有诉讼和诉讼外的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即是诉讼外调解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且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一项重要而长效的措施。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与潜在优势,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新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既有传统的民间纠纷,民事纠纷还有具有时代特点的新型纠纷,可以说矛盾呈现出主体的多元化(公民与法人、公民与政府、法人与法人、法人与政府)、内容的广泛性(城市管理、“三农”问题、干群关系、下岗就业),客体的利益化(不是传统的人际关系,多为补偿、劳动争议等利益型),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和复杂是当前纠纷的显著特点,而对这些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法律规则及程序处于高度不明确或不健全的状态,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创新,我第1页共9页们急需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与措施,充分应用法律、行政、经济、民间等各种手段化解矛盾。人民调解即是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一个独特环节,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目前,我市共有调解组织4000余个,每年调处纠纷10万件。尤其去年以来,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后,调处的力度日益加大,尤其在调处重大经济型、利益型纠纷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与优势,越来越被社会和群众认可。实践证明,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是整体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中不可忽视、无法替代的一环,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从当前与未来,从国际与国内,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首都稳定的一项长效措施。(一)加强人民调解,符合世界各国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蓬勃发展的时代趋势。人民调解被国外司法界和友人誉之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许多国外友人来我国学习到人民调解后,回去加以完善与发展,现已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当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正日益提高,并且逐步被纳入法律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于1998年国家颁布了adr法案,同时许多洲都已分别制定了相当系统的adr法。日本多元化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日臻完善,现在以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解决的民事纠纷一年有30万件,大体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民事案件数量相等。德国的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机构遍布城乡和各行各业。欧盟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也正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文件。由此可见,用非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并得到实践广泛证明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二)加强人民调解,合乎中国国情,顺应民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调解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调解历史悠久,已有几千年的历史,适用范围极广。我国第2页共9页传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