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资金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省民生工程办公室《2008年全省民生工作要点》(民生办[200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规范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五保供养政策,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2008年,五保供养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五保供养提标兑现落实工作,除省财政人均补助850元外,地方配套资金全部以现金打卡方式按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五保对象人均供养水平达到省政府规定的1200元以上的要求,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入院五保户的土地收益归敬老院集体所有,分散五保户的土地收益归五保户所有
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补助和改善五保对象生活
通过多种渠道,为农村五保户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将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坚持定期审核制度,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依法、准确地确定好五保供养对象,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每年二月底之前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核查工作,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供养范围
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乡两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
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第1页共3页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