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康娜1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婚姻家庭继承法》——康娜2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婚姻家庭继承法》——康娜3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我国采取此立法例。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权人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3、《民通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1、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包括自然《婚姻家庭继承法》——康娜4直系血亲与拟制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最亲密的血亲,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较多。直系姻亲是指已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已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已身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自己与叔伯、姑、堂兄弟姐妹。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如自己的嫂子、侄媳;自己的小舅子或大伯子;自己的妯娌或连襟,均为自己的旁系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女性、已出嫁的女性及其子女。如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等。母系亲是指以母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它仅指外亲中的一部分。如外祖父母、舅、姨等。3、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以男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它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和女性。女系亲是指以女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