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康娜1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婚姻家庭继承法》——康娜2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
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婚姻家庭继承法》——康娜3立法在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