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邮农林[2010147号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菱塘回族乡动物防疫站确定4—5月份为学习月,采取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并要求全乡所有动物检疫员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
以下是我通过学习所理解和掌握的一点体会
1明确了动物检疫与出证主体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据此可以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检疫主体是官方兽医,兽医专业人员协助;二是出证主体,只能是官方兽医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检疫证明,兽医专业人员可以协助做加施检疫标志等辅助性工作;三是指定主体,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而不是由官方兽医选定
2规定了动物检疫工作基本原则一是过程监管原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检疫过程监管应当是要贯彻从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等全过程监督理念,力求从原则上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与消费安全,因为检疫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二是风险控制的原则,从动物检疫角度而言,要树立风险预测意识,做好有关检疫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如对养殖场进行备案,规范养殖行为,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出证条件;三是可追溯原则,主要是通过建立检疫材料,包括现场检疫记录、检疫标志登记、检疫证明存根保管等来实现对动物检疫的可追溯管理
3申报检疫主体和申报时间的确定一是申报检疫主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章明确了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是由货主申报检疫,受理报检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