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感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讲稿一、条例出台背景1、现有问责机制不完善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
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而且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在2009年七一前,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7年来却也暴露了许多问题
如纪委难以监督、约束同级党委,对以“党委会议决定”名义的违纪问题难以问责,这也直接导致了“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现象
如去年,湖北两名县级干部,湖南一名处级干部,河南一名厅级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也仅是免职处分,而免职并非纪律处分种类
十八大之后,中央分别提出了“一案双查”、“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但因为缺少相关党纪规定,“两个责任”依然更多处在形式化层面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
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2、全面从严治党的顶层设计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提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要求“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
”“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在讲话中就曾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第1页共11页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