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有效监管金融混业要慎行王晓君一、中国金融混业的背景分析金融混业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之外,彼此交叉经营对方的金融业务,很多金融业者争取的正是这种混业的权利
[3]这种经营模式起源于德国又称德国式银行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形成后很快被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所效仿
美国修改了原来遵循英国那种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模式所制定的国民银行条例,改为允许商业银行成立附属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由于美国商业银行数量多(20世纪30年代有3万多家),大银行实力强,反而成了美国金融市场中承销金融证券的主要力量
1929年10月美国股市爆跌,引发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
罗斯福总统上台后,下令全国银行进行清理,银行业停业三天,结果有9千多家银行消失
美国银行业的这种惨剧使一些人认为是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惹的祸
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禁止银行从事证券承销和买卖,但政府证券除外,禁止银行和主要从事证券活动的公司之间的联营
[4]由此开始实行美国银证分业经营的制度
日本则在1996年酝酿金融改革方案,并于1998年正式推出名为“大爆炸”(bigbang)金融改革计划
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
接着美国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银行业进行混业经营扫清了法律障碍
[5]一般而言一国金融业对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选择意味着在安全和效率之间抉择
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
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更有利于保障金融领域的安全
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传递
[6]诚然,金融混业经营可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可以更方便地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是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但是,混业经营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的,否则便会造成金融、经济的混乱
我国自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