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制度(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第1页共8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