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XX省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学院的基层组织,是学院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努力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党支部的设置第四条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党支部分为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和机关部门联合党支部、离退休教工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等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
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支部委员应推选党性强、品质好、热爱党的事业,胜任工作的党员担任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思想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干部党员担任
党支部的职责第六条党支部要履行好以下职责:第1页共5页(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