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工作方案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和蓝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凡列入蓝办发〔2010〕13号文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县级领导、责任单位的考核按本方案进行;凡列入蓝办发〔2010〕13号文件的主要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相同项目的考核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全县重点项目考核日常工作由县重点项目办负责,季度、年度考核由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县考核办、县重点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参与
第三条考核项目投资额由县考核办、县统计局认定,税收任务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考核办认定
第四条考核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考评、年终总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为2010年度重点项目投资额和税收(地税、国税)完成情况
第六条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认定,由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向县考核办XX县区重点办每月月底按时提供以下资料:1
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在建项目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出具投资额证明;2
属于外商(私营)企业主自主投资的项目,必须由投资商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3
存在农民自主投工投劳的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的投工投劳数额可折算计入投资额
第七条年终考核时被考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
列入县级考核的重点项目年度工作总结;2
考核项目目标任务投资完成进度表;3
重点项目投资统计台帐;4
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环境方面的情况;5
考核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实行100分制考核
统计台帐、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齐全的,计10分;年度完成投资任务(含税收任务)的,计9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
第九条重点项目考核单位的划分及计分办法:第1页共3页1
责任单位,考核分100分,对应和折XX县区综合考核分10分
同为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