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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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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xx市经济适用房政策一、优惠政策(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二、建设管理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1页共6页3、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三、价格和销售管理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一)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费用和拆迁补尝安置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管理费[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2%];(六)贷款利息;(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八)税金;(九)利润[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3%以下]。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的监督,凡不符合价格构成内容规定的,一律不得计入成本。2、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第2页共6页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销售对象要向社会公示。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xx区城镇常住户口;(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6、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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