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程序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登记的对象第五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校或学院,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第1页共7页(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