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经济学的学习心得和看法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
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
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
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第1页共4页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