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审理记录共5页第1页案由:XX县区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审理时间:2012年5月15日10时10分至10时55分审理地点:XX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主持人:张国柱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董金美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朱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审理记录:张国柱:现在开始开会,今天召开案审会,审理XX县区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
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三是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韩强:201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功对XX县区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共5页第2页地:浙江”等字样
该公司不能提供出生产和销售记录
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成本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第1页共4页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