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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VIP免费

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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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和《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4〕232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执法重心下移,四是积极稳妥。二、主要内容(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市、县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市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市、县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第1页共5页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为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属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属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二)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市、县现有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市、县两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XX县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分别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四)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省辖市、县。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五)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市、县政府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改革涉及到单位按核定编制人数,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办理解聘或清退手续。三、转岗安置的配置措施第2页共5页(一)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及超限检测站原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参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进行转岗安置。(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转岗工作,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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