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情况的调研报告20**年,法工委对市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法工委对市政府及其部门依据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配套规定工作的情况作了全面了解,重点听取了市城管局、市建委等部门关于配套规定制定情况及有关意见的汇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调研基本情况2003年至2009年,市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50件,涉及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有25件法规47个条款,其中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有31个条款,要求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有16个条款
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法规比例较高,占统计法规数的50%
二是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领域相对集中,大量集中于拆迁、城市管理及物业管理领域,涉及领域往往专业性较强,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联系
三是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条款针对性较强,绝大多数法规要求就某项具体制度制定配套规定,而不是笼统要求制定机关制定法规的实施细则
从调研的情况看,不少部门能够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适时制定配套规定,保障了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
同时,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正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制定机关尚未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据统计,目前尚有11件法规16个条款未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分别占44%和34%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客观条件不成熟
如《xx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要求市政府配套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具体办法,市环保局称国家和省还未正式出台方案和办法,我市的配套规定需要等前者出台后跟进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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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如《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市政府制定景观灯光设施供用电优惠政策,考虑到景观灯光设施供用电涉及政府、大楼业主、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