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执行和解工作的完善执行和解就是案件在执行中和解,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通过对执行标的、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及义务主体的减让、增加或更改,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避免法院强制执行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行为
就近两年而言,我院2009年执结各类案件87件,和解结案56件,和解率为64%;2010年执结各类案件148件,和解结案107件,和解率72%,同比上升6%
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在执行和解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如下:一、在立案阶段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从当事人的情况看,执行和解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
一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二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时难以变现的;三是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的意愿但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需分期履行的;四是执行依据比较原则
前三种情形需要受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实地了解情况,才能视情况从中主持和解工作
在立案审查阶段,只能就具不具备立案条件进行审查,换言之,立案环节必须有无执行依据、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执行依据比较原则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尝试和解,进而减少当事人诉累;若调解不成,则依法予以立案,进入执行环节
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和解执行工作社会的问题应当由社会共同解决,法院只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能动司法”就是将法院承担的职能向社会推进,向外延伸
执行和解工作当然也应当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智慧和积极性
在案件和解执行工作中,可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在家庭、邻里和乡邻之间的纠纷案件中可邀请家庭、社区和基层组织里德高望重的成员调解;同事之间的纠纷案件可邀请威望较高的单位领导调解;行业之间的民事纠纷可邀请行业协会参与调解;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律师在做和解工作上的积极作用
借助社会力量有第1页共12页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定纷止争、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