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程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现就区级机关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公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和强化群众监督为出发点,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根本目的,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从而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防止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误失策,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阳光城市幸福家园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公示的对象、时间、范围1、公示对象:①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2、公示时间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和转正,党(工)委也不予审批
3、公示范围
根据公示对象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影响面,一般在公示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可根据公示对象的岗位情况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公示的内容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第1页共3页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
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预备期起止日期
四、公示的方式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实施
党支部根据基层党委拟制的统一格式的公示通知,填写后采用公告形式进行公示
公告应张贴在公共场所,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