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内违规建筑处理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加强XX县区城规划管理,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XX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区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XX县区违法建筑的处理(一)年4月7日县城总体规划修编,XX县区建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32号)下发之前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县建设局、国土局确权,在XX县区建设时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安置
(二)年4月7日XX县区建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32号)下发至年10月10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5号〉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确认为被征地村民因居住困难修建的违法建筑,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主动拆除或主动与建设部门签订拆除协议的,纳入拆迁安置范围;不属于被征地村民、非法买卖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自行拆除或主动与建设部门签订拆除协议的,属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工料补助,属其它结构给予350元/平方米工料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既不主动拆除又不与建设部门签订拆除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不给予安置或补助,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设已建成部分造价10%的罚款
(三)年10月11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5号)公布施行后,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经建设部门制止,已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在本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