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学生违纪处分案例教育》心得体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柳埠中学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
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七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要求做出书面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第1页共5页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