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意见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步伐,逐步建成有较强融资能力、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
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担保机构,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促进资本结构多元化;以民间资本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规模;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将省对县(市)当年新增税收返还的50%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
二、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市级财政每年度统筹安排200万元以上,县(市、区)财政每年度统筹安排100万元以上,对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3倍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
随着担保业的发展,逐年增加风险补偿资金
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及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据实拨付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落实税收等扶持政策
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9号)中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规定
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以及税后利润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