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招商引资评估意见为贯彻落实涡招组〔2012〕2号《关于印发县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实施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项目推进程序、提高项目推进速度,强化对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洽谈和服务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论证评估制度,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指通过招商引资由县外资金投资在我县境内落地并建设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三产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等,县内企业扩建、改建、迁建、退城入园、退乡入城项目等
二、信息备案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集中统一受理制度,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引进单位(个人)应及时向招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方公司简介、发改委备案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等项目材料
招商局受理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梳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线索项目、意向项目、在谈项目、待签约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及时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凡未向招商局进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提交并列入项目论证会研究
三、线索把关
对于上报的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应由招商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及时对线索信息进行初步分析论证,重点论证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具备环保、规划、用地等落地条件、是否具有可行性等,招商局备案后3日内报分管县领导初审确定
其中对于线索信息投资达亿元以上项目应由县主管领导牵头进行分析论证
经论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初步论证后1日内转为意向项目并书面告知项目信息提供单位,该单位即为项目帮办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
否则对项目信息应及时否定,并口头、书面及时告知项目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
第1页共3页四、意向跟踪
对于确定为意向的项目,投资额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引荐单位(无项目引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