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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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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为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及时协调、组织好日常工作,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的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提起。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可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㈠传达学习区委、区人大、上级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决定本院重大工作部署;㈡总结回顾本院工作;㈢听取分管院长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下一步工作部署及安排;㈣研究决定本院行政管理有关事项;㈤讨论、决定涉及全院或本院几个部门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㈥研究制定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㈦研究决定物资装备的配置与管理、财务管理、重大财务开支、年度财务预算安排、“两庭”建设、干警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㈧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作出决定。第七条本院各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将讨论事项书面送交院办公室,提交部门应对讨论事项有初步意见。院办公室应提前一天将讨论事项有关材料分发给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整理会议记录等,由院办公室负责。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或由办公室抄告本院有关部门,由分管院长组织、监督实施,有关部门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并第1页共2页及时汇报办理情况。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情况和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公开。第十一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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