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
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做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但是,要在这样做时,人们“不但常常受到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显露)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1卷,第294页)
把毛主席指出的这一点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深入地调查研究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3页)
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