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体会政府采购法》是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专门法、特别法,对法律的诠释应该是最高院或最高检,而不是一些行政机构的说三道四,弄得一部好端端的法律被肢离破碎得面目全非,因为行政部门乃一方“诸侯”,或多或少带有本部门自身的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利益,洗脱不掉站在本位利益上去刻意扭曲法律的用意,又如社会中介机构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力量,在法律条文中根本就没有过多地阐述到,或许这一点正好让某些部门感到不舒服,便要想方设法作些弥补,使社会中介机构凸出水面,进而发展到与集中采购机构平起平坐,不仅在数量上侵灭着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规模上蚕食或鲸吞集中采购机构的份额,而一些行政机构则以集中采购机构做不赢为幌子,巧妙地遮掩了集中采购机构被边沿化的现状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七年的光景,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一步步走过来了,能取得今日这样的成果应该感到幸甚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最少的国家,究竟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什么,是片面地追求政府采购的数量(即纳入政府采购“笼子”的项目越多越好),还是加强政府采购的质量的提高为出发点好,是全面地即分块块(按行政区划)又按条条(指按部门隶属关系)建立五花八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好,是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政府采购发展道路,还是走与之截然相反的路子,等等
以上问题值得政府采购圈内每一个人认真思考
政府采购操作过程应该是独立的,是由集中采购机构全盘负责的
监管机构只是对操作过程的是否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不是要代替操作者从事某些操作过程的职能,换一句话说,是操作过程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受到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时,监管机构才能介入,这类似于“民不告官不究”
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每一个操作步骤都要求监管机构身临其境,对操作者指手划脚、说三道四,混淆了采管的职能职责,弄得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