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南院[2011]9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校区(学院)教学、科研和1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参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区(学院)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区(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作如下规定。第二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在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内应当按要求参与考勤,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第三条教职工必须按国家和校区(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考勤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考勤内容主要是到岗、迟到、脱岗及早退等情况,按校区(学院)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政治业务学习、各种集体活动均属考勤范围。考勤员每月5日前必须将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办公室。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漏报、瞒报。第五条组织人事办公室全面负责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协助组织人事办公室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辅人员、教师的上下班纪律进行抽查。各单位在组织人事办公室的协调下负责日常的考勤工作。第三章审批权限第六条部门负责人请假,经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第七条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批,超过3天的经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第八条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应书面向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第四章请假第九条请假分为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等。请假人员向各单位的考勤员领取《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附相关证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准假后,安排好本职公务后离岗。如因突发情况,本人应来电或来信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第十条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要办理续假,批2准后方能续假。经准假离开工作岗位以后,假期完毕前应向原审批部门销假。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和续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第十一条病假。教职工本人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应请病假。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本人医保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休假证明及病历办理。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二条事假。教职工在国家、校区(学院)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请事假。第十三条婚假。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假期为5天。男女双方均属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婚假10天。第十四条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在产假期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休35天;晚育(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晚育假15天;剖腹产凭医院证明增加假期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丈夫陪护假10天。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假。已婚职工的人工流产假、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护理假均称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