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的防范对策贪污贿赂案件立案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都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现象,翻供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伎俩,翻供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为防止翻供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一)规范办案工作,依法收集证据
在办案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quot;九条卡死quot;的硬性规定依法办案,要彻底抛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观念
同时要坚决杜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用其它手段非法获取口供,必须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口实
(二)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堵死翻供退路
全面收集因定证据就是要在办案中既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对案件有证明力都要去尽力收集,要重视查明赃款去向,在查赃款去向时,应注意赃款收受时间、用途是否真实,当时是否有可能用于单位公务等情况
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翻供时将赃款说成用于公务性quot;请客quot;quot;送礼quot;和其它公务性开销
从而影响案件定性处理
要特别重视视听技术资料对固定证据的用途,除了责成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犯罪事实外,对审讯或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重要过程可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以便真实反映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阶段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
搜集和固定证据除了取证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外还应注意提取或复印的书证应注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应写明提取或复印的时间并加盖公章、见证人、提取人签名
物证须注意品名、型号、特征、数量等;笔录应规范,有涂改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