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0年第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的公告(第二批)为加强对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散流物料堆放及装卸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调节作用,依据《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78号)第六条第二款“对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2—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适用于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散流物料堆放及装卸场所的排污量核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3—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加强对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散流物料(煤炭、砂石等)堆放及装卸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特制定本核算办法。一、适用范围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含六县市、上街区)。二、基本排放量1、拆迁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拆迁1平方米建筑面积排放14.21公斤粉尘确定。2、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每填挖1立方米砂石排放粉尘4.66公斤确定。3、散流物料装卸作业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装卸1吨散流物料排放3.88公斤粉尘确定。4、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排放量核算:按照堆存1吨散流物料每年排放1.97公斤粉尘确定(按月核定,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三、可控排放量(一)拆迁施工工地、建筑施工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则—4—扬尘排放量可以按一定比例的削减系数核定(见附表1、2)。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1)道路硬化与管理。施工场所内80%以上面积的车行道路必须硬化;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2)围挡的设置。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余设置1.8米以上围挡;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3)裸露地(含土方)覆盖。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4)易扬尘物料覆盖。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5)持续洒水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定期喷洒,保证地面湿润,不起尘。(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洗车喷嘴静水压不低于0.5Mpa;洗车污水经处理后重复使用,回用—5—率不得低于90%,回用水水质良好,悬浮物浓度不应大于150毫克/升;施工场所车辆入口和出口30米以内部分的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物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接纳洗车污水的水体和市政下水系统不得有任何因洗车污水排放造成淤塞现象。2、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1)拆迁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四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2)拆迁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以抑制扬尘飞散。(3)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应采取1.(3)(4)(6)的防尘措施。(二)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控制措施散流物料堆放过程中采用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措施的其扬尘排放量可减半核定。散流物料贮存在封闭式储存仓,不征收排污费。四、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基本排放量—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