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给水系统一、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1
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设置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RJ/16—87)中明确规定了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原则如下:6层及6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5层及5层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室内可以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一旦发生火灾,主要由消防人员驾驶消防车赶至火场进行扑救
这类建筑由于高度较低,消防队员可以经消防云梯至6层,同时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中取水,经车上水泵加压,保证水枪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室内可燃物较少的厂房和库房,以及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但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也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队扑救灭火
对于下列低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库房,以及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物品除外)
(2)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3)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物
(4)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7)人防工程中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使用面积超过450m2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前室
(8)停车库、修车库
上述低层建筑物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扑救室内的初期火灾,对于较大的火灾主要求助于城市消防车赶赴现场,由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取水加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