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在我市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对外开放的正确方向,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开建立党的组织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独立党支部;50人以上的建立党总支;100人以上的,建立党委
对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暂不具备建立独立党组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
对无党员或仅有个别党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选派专职或兼职的党的工作指导(联络)员,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党的组织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应与企业的开办同时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做到项目报批与党组织设置同步提出、组建行政领导班子与选配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考虑、招聘员工与调配党员骨干同步进行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建立应与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建立统筹进行
党组织先建立的,要加快健全工会、第1页共6页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可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为建立党组织打好基础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外商独资企业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地方党委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