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卷第2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月我国地下水管理主要制度的构建王建文,熊敬(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摘要:地下水作为一种水质好、不易被污染且具有“战略性”地位的水资源,正在被越来越广泛地开发利用,污染程度日渐加深
而我国现行地下水资源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不能满足保护地下水的需求
因此,应针对地下水保护立法展开系统研究
在借鉴国外保护地下水的先进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确立地下水超采区制度、地下水的评价与监测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地下水管理制度
关键词:地下水管理;主要制度;超采区;评价与监测;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970(2012)02—0062—06目前,我国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体系处于一种法群状态,并无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特别立法,这种法律保护体系由各种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零散规定和地方立法(如《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集合而成
尽管根据自身区域特点制定的地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单行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更具操作性,但是这种不完善的立法体系终究不能有效地解决好地下水保护问题
因此,我国应尽快转变成地下水特别立法的模式
为此,应针对地下水保护立法展开系统研究
在此方面,除应在地下水保护制度与实践考察的基础上,确立我国地下水保护立法应遵循的理念与原则外,还应对地下水管理的主要制度开展理论构建
后者作为具体问题固然应以前者为指引,但在理论研究方面,则应立足于后者的研究成果再开展关于前者的研究,因而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于我国地下水管理主耍制度的构建,并以此为基础另文研究我国地下水保护立法的理念与原则
一、地下水超采区制度地下水超采是指一定地域内多年平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了该地域的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并造成了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