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意见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担保机构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和运作要求(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3、向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备案
(二)运作要求1、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市物价局批准,且不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3、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余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4、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5、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管,按照要求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1页共3页三、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创立奖励1、经管理部门批准,在五年内新办的商业性担保企业,运作正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奖励增加2万元
2、奖励资金充实企业资本公积,不得挪用分配,转增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3、对首家新办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市财政给予投资500万元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