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托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第1页共8页(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