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考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察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直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中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企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六条平时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
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第1页共9页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察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定期考察采取届中、届末考察的形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察
第三章考察内容第九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