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地协调对接机制中有关职能的思考军民融合发展涉及军地两大系统、牵扯军民交叉的“接合部”,厘清军队和地方政府在军民融合管理中的责权利,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降低军民融合组织协调成本至关重要
一、地方政府应承担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主体责任(一)政府应承担军民融合发展的法律职责
依据我国《宪法》和《国防法》,国务院承担国防建设事务管理的重要责任,政府的国防事权主要包括制定国防建设发展规划,领导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国防交通、国防教育、边海防等,这本身就涉及大量的军民融合事宜
实践中,政府要通过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等手段引导军民融合领域的重大资源配置活动,要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任务的刚性落实
(二)地方政府要落实军民融合发展中很多具体任务
地方政府掌控着本区域发展的关键资源,可以动用行政审批、土地批租、贷款担保、政策扶持等一系列手段支持本区域军民融合发展
政府还要在市场失灵领域主动作为,一些军民融合建设任务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见效慢,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需要政府引导加大投入以形成持续稳定的支持
随着我省各级军民融合领导机构的成立,应明确地方政府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区域政府之间协调统一对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战略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由于不同区域承接军民融合使命及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引发相邻区域政府间出现竞争、难协作等情形,造成资源、人力等创新资源流动的不均衡,为军民融合的有效推进带来较大阻碍
因此,区域政府间要通过政策及制度的协同交互,推进不同区域政府军民融合制度优化,实现不同区域军民融合政策的统一,提升军民融合制度的普适性
同时,区域政府协同还有助于明确不同区域内人才、知识、技术等创新资源的流动机制和共享策略,不断优化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形成目标清晰的军民融合政策引导路径,进而提供宽松的协同创新环境,推进军民融合各主体间的协同创新
二、军队承担军民